据了解,被告熊某从毕节市到贵阳打工,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小芬(化名),2013年8月28日,熊某和朋友王某借故约小芬出来玩,看见小芬年轻又漂亮,于是就动了邪念,先是约着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就猛灌小芬喝酒,之后又去酒吧继续喝酒。小芬很快就喝醉了,期间要求打车回家,两名男子就借故留小芬多玩一下,不让小芬离开。
当晚凌晨3时许,熊某与王某(已判刑)将喝醉的小芬带到延安西路布艺大厦7楼“祥云旅社”,喝醉的小芬在厕所呕吐,丧心病狂的熊某和王某就在厕所将小芬强奸了。事后,酒醒的小芬羞愤交加,向云岩警方报案。
法庭上,熊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了对受害人的道歉。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以胁迫的方式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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