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军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法判决被告人胡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年10月16日,^四川军区陆军总医院ICU重症监护室,小悦悦头部有脓肿,靠呼吸机辅助呼吸,血压靠升压药维持。在广总医院的ICU病房,记者见到两岁的车祸伤者小悦悦躺在监护病床上,眼睛睁开了一条缝,呆呆地望着左侧斜上方,眼珠没有任何活动的迹象;面部肿胀,额头、眼皮等处布满刮伤的血痕;嘴里连着呼吸机,鼻子也连着管子,包扎着敷料的头部连着一根引流管,不少血液一直流到一个瓶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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