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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费”又收回 陪唱女不甘心纠人报复获刑

2012-03-15 23:52:42 在线预约 | 咨询专家 进入专家答疑区编辑:hanmei

  得了“小费”又被要回,这让在江苏启东一家会所当陪唱女的小施很不甘心。当客人离开后,小施尾随其后,并叫来了男朋友帮他出气。结果为了一百元小费,张某被小施的男朋友暴打一顿。15日,记者从江苏省启东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判处小施犯故意伤害罪,领刑九个月。


  小施今年二十岁,因为人长的漂亮,歌又唱的好,在启东一家会所当陪唱。2011年9月12日晚上11点,小施陪张某和范某唱歌,范某出手阔绰,给了小施100元小费,但是同行的张某觉得给陪唱女小费不值得,便当场将钱拿走。小施向张某索要,张某却不肯给付。随后张某和范某开车离去。


  心生不甘同时也是为了争一口气,小施紧接着便坐上了一辆出租车尾随上,并电话联系其男朋友成某,称钱被客人抢了,并把范某的车牌号码告知诉男朋友。成某遂纠集几个朋友开车追赶,在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与南苑路十字路口东侧100米处,将范某的轿车逼停。小施赶到后,向男朋友等人指认了张某,成某纠集几个朋友等人对张某便是一顿暴打。经鉴定,张某左侧锁骨远端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施因琐事而纠集人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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