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的老龚48岁,有妻室,不过未有子嗣,于是在遇到24岁的农村妹子红儿时老龚心中泛起涟漪,于是在8年后当红儿挺着大肚子来“逼宫”之时,老龚决定与发妻离婚。
经过这场风风雨雨,老来得子的喜悦完全冲淡了,抱着儿子时心中莫名的疑惑,经过几年的跟踪拍照、甚至是电话监听,在儿子12岁之时,老龚终于决定亲子鉴定。
鉴定结果让花甲之年的老龚老泪纵横,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自己当了红儿十几年的“小三”。
小三转正
1986年,在一次去江苏苏北出差时,南京人老龚邂逅了当地的红儿。
老龚那时48岁,红儿24岁,年龄的差距并未阻碍两人的走近。老龚已过不惑之年,与发妻恩爱近30年,一直未有子嗣。红儿年轻。
其后老龚出差,都大多选择往苏北地区跑,并尽可能前往红儿处相处,红儿全程照顾,百依百顺,极尽其能。
8年间,红儿也想“转正”,将自己的农村户口转到城镇。
1994年初,红儿告诉老龚一个消息,“我有了,你的孩子”,老龚又惊又喜。那时的老龚已56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1994年7月份,当怀胎5月的红儿来到南京“逼宫”之时,老龚决定快刀斩乱麻,没多久就和发妻离婚,与红儿领取了结婚证,并将红儿的户籍从苏北农村转到了南京。1994年12月份,红儿为老龚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皮肤雪白,完全不像老龚皮肤的黝黑。“儿子像妈”,老来得子的老龚很是兴奋。
窃听风云
冷静下来的老龚曾经在孩子尚在襁褓之时与红儿发生过一次激烈冲突,“你看看,这孩子的嘴巴、眉毛、眼睛,哪点像我?”
尚在给孩子哺乳的红儿不甘示弱,“你这说的哪里是人话?不行就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
“也许是我多疑了”,老龚心中嘀咕,但依旧无法阻止流言传进自己的耳朵,他甚至一度怀疑孩子是红儿与当地的某某某生的。
这样的想法一直在老龚心里埋藏,随着孩子的长大,懂事、听话、聪明,让他对孩子越发疼爱。
2000年,孩子已经上小学,考虑到红儿一直无业在家,老龚与红儿商量着让她找点事情做做。
当年,红儿拿出了6000元钱,在老龚所住地的下关地区开设了一家幼儿园,“当时只有20来名孩子”,作为园长的红儿倾注了大量心血。
也就在同时,越来越多的传言传进了老龚的耳朵里,他甚至在孩子的日记本里发现了一些端倪,“我妈妈被人带坏了,三四天找不到人,我经常没有饭吃”。
老龚购买了相机,用以跟踪红儿外出时拍照,他甚至找人在自己家中电话装上了窃听器,用以查看红儿到底在和哪个男的联系,说了什么。
在拍到亲密动作照片,窃听到暧昧通话之后,老龚决定反击,他首先想到了那家幼儿园。
那时候的幼儿园蒸蒸日上,一度达到200名孩子的规模,于是在2003年时,老龚通过增加出资的方式,成为了幼儿园的举办者、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这一切,红儿称“自己并不知情”,至于自己在当时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我也不晓得怎么签上去的”。
谁是谁的小三?
由于幼儿园在2006年招生时的财务、会计等财权之争,老龚与红儿越发冲突,红儿一度指认老龚“家暴”、“在幼儿园就动手”。
双方的矛盾一度闹到幼儿园无法开张,家长堵门的地步,2007年6月份,望着12岁大的孩子,老龚终于下定决心去做亲子鉴定。
“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亲子鉴定结果让已过花甲之年的老龚老泪纵横,抛弃妻子、转正小三盼来的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自己当了红儿十几年的“小三”。
一个星期后,红儿向南京市下关区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双方财产。
“由于该案牵扯到幼儿园权属、多处房产、还有多达数十份保险,甚至还有‘转移资产’行为”,因此下关区法院用长达2年的时间,开庭、取证、多方协调。
“其实双方当时争议的焦点就是幼儿园归谁”,时值主审法官下关民庭的孙军介绍,红儿从建园开始一直是园长,实际上也是长期管理该园,而现今的法人代表则是老龚,再加上该园长期管理无序,报账制度不明确,“最后红儿说愿意给老龚30万,让他退出;老龚说他愿意给50万,让红儿退出”。
经过相关法律的核实,孙军发现“关于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009年,下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由红儿照顾孩子,负责管理幼儿园,红儿支付老龚62万余元。
孙军介绍,红儿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应当依法保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考虑到幼儿园的管理一直是女方负责,并且是其收入来源,并且老龚年龄较大,又有退休工资保证,因此将幼儿园经营权交由红儿,既利于幼儿园正常工作的开展,又利于保障女方及其孩子的生活。
“当时是结合到老龚所说的50万元”,孙军分析,说明该幼儿园的资产肯定在50万元以上,再加上红儿的过错需要支付一定精神抚慰金,老龚抚养孩子12年的费用等等,作出了如上判决。
2011年底,南京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在3月8日国际妇女节之际,金陵晚报联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司法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旨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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