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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歌厅陪酒女 获刑3年半

2012-01-14 14:43:49 在线预约 | 咨询专家 进入专家答疑区编辑:hanmei

  张某在会所唱完歌后将喝醉酒的陪酒女郎带至某大酒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1月12日,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989年出生的张某从老家福建泉州市来到南通,在永兴商城卖瓷砖。2011年9月10日晚上10时许,张某被朋友邀请至某会所玩耍,大家都各自找了一名小姐陪酒。在包厢内喝酒、唱歌时,被害人主动拥抱、亲吻张某,并说喜欢张某。当张某被撩拨得欲火正旺时,提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却遭到被害人的拒绝。次日凌晨3时许,玩得意犹未尽的张某不想丢掉已到嘴边的“肥肉”,便向朋友借了身份证,将已喝得烂醉如泥的被害人带至某大酒店,搀扶至房间。当被害人酒醒后发现自己赤身祼体,被张某压在床上时,便大喊大叫,拼命反抗。张某捂住被害人的嘴,并按住其手腕,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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