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男子抢劫35元 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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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报社记者从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到案发地江安县大井镇审理一起发生在10多年前的抢劫案,被告人郑某某因抢劫35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查,2001年7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覃某某打牌欠被告人郑某某钱未付,被告人郑某某在江安县大井镇建国村方竹湾组一条小路上拦住覃某某,向其索要打牌欠款和借钱,未果后,殴打覃某某,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尖刀刺向覃某某胸部致伤,随后强行抢走现金35元后逃逸。12年后的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被害人亲属发现,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覃某某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4年。